美國移民局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發布計算兒童年齡的新政策準則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政策手冊中發布了新準則,以確定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計算移民簽證申請人的年齡時,移民簽證名額「何時可發放」。 若父母已經獲批親屬移民類別或職業移民類別的移民申請,為了讓其子女獲得移民簽證或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並在美國拿到「綠卡」,子女必須未滿21歲。如果子女年滿21歲,通常被認為已經「超齡」,不再有資格隨其父母一同申請移民。 CSPA由美國國會所頒布,旨在通過提供一種計算兒童年齡的方法,考量移民簽證的名額「何時可發放」,以保護兒童免於失去獲得移民簽證或綠卡的資格,並由美國國務院的簽證公告欄來認定。簽證公告欄每月會更新,共有兩份表格 – 最終行動日期表格及提交申請日期表格。按照以前的CSPA準則,美國移民局在計算CSPA年齡來考量移民簽證名額時,僅根據最終行動日期表格,而不是提交申請日期表格,即使移民簽證申請人可使用提交申請日期表格來申請綠卡。 美國移民局這項新的政策變更發布後立即生效,並適用於仍在等待審批的申請。因此,部份根據舊政策而CSPA年齡超過21歲的移民簽證申請人,現在的CSPA年齡將未滿21歲。 根據新準則,美國移民局現在將使用提交申請日期表格來計算移民簽證申請人的CSPA年齡,這將提供更多關於簽證資格的確定性。然而,新政策並不能防止所有移民簽證申請人的子女超齡。 欲瞭解更多資訊,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3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美國移民局更新政策,自動延長入籍申請人的綠卡有效期

自2022年12月12日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更新了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允許自動延長已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的合法永久居民的永久居民卡(通常稱為「綠卡」)的有效期。 此項更新有望幫助處理時間較長的入籍申請人,因為申請人將獲得合法永久居民(LPR)綠卡的延期,可能不需要再提交I-90更換永久居民卡(綠卡)申請表格。正確提交N-400入籍申請表格的LPR,即使沒有提交I-90表格,也可能獲得這種延期。 美國移民局將更新N-400表格收據通知上的用語,以延長相關申請人的綠卡效期,最長可達24個月。收據通知可與過期綠卡同時出示,作為就業資格驗證I-9表格清單A中的持續永居身份、身份識別和就業許可的證據。 在此變動之前,根據美國移民局政策,沒有在綠卡到期前至少六個月申請入籍的申請人需要提交I-90表格,以保持相關合法身份的適當證明文件。以往在綠卡到期前至少六個月申請入籍的申請人,有資格在護照上加蓋外國人證件、身份證明和電信(ADIT)章,作為LPR身份的臨時證明。 此政策的更新反映出美國移民局目前較長的處理時間,同時透過減少移民局辦事處ADIT蓋章預約數量和I-90表格的提交數量,以提高靈活性和效率。 相關延期措施將適用於所有在2022年12月12日起或之後提交N-400表格的申請人。在12月12日之前提交入籍申請的LPR將不會收到N-400表格的延期收據通知。如果申請人的綠卡過期,通常仍必須提交I-90表格或在護照上蓋ADIT章,以保持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有效憑證。 綠卡遺失的合法永久居民通常還是必須提交I-90表格,即使他們已經申請入籍並根據新政策獲得自動延期。這是因為非公民人士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例如綠卡。需要蓋ADIT章的申請人可以通過聯繫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要求在移民局辦事處進行預約。 如果您對美國簽證或美國移民有疑問,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2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EB-5投資移民計畫中的部分投資

EB-5投資移民條例允許投資者在提交移民申請的I-526表格和I-526E表格時進行部分投資,並在之後再進行剩餘投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的指南證實了這一點,至少在使用與部分投資有關的本票方面是如此。 根據8 CFR § 204.6「創造就業的移民申請」中關於EB-5投資的規定,「積極進行投資」的條款出現了七次。 (j) 與申請一同提交的初步證據。 (2) 為了表明申請人已經投資或正在積極進行投資所需的資本金額,相關申請必須附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已將所需的資本金額置於風險之中,以便為處於風險的資本創造回報。僅僅有投資意向的證據,或不涉及當前承諾的預期投資安排,都不足以表明申請人正在積極進行投資。外國申請人必須顯示出對所需資本金額的實際承諾。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v) [...]

USCIS 更新 E 和 L 非移民配偶就業許可指南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更新了其 USCIS 政策手冊中的指南,以解決 E 和 L 非移民配偶根據其非移民身分可用作就業許可證據的文件。 2021 年 11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發布了關於特殊能力案件證據範圍的新指南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更新了其政策手冊,為申請基於就業的第一優先移民簽證類別(EB-1)的人員在申請該簽證類別時可以作為證據的「已發表資料」類型提供指導。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可以自行申請「EB-1A」類別,如果他們符合該簽證類別的要求,則無需工作邀請或勞工部發的勞工證。 美國雇主,包括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或私人雇主,可以申請在特定學術領域獲得國際認可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EB-1B)擔任終身職位或類似職位進行研究。 USCIS更新了其關於特殊能力人員和傑出教授及研究人員證據標準的指南,以便與最近發佈的關於O-1A非特殊能力移民的非移民指南更為一致。 該指南闡明對於特殊能力和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類別,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品或其他主要媒體上關於此人(若是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則是其工作)的「已發表資料」不再必須是印刷品; 相反地,證據的形式可以更加多樣化,包括音訊或影片報導的記錄。 對於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除了整個組織或機構之外,申請人也可以透過在傑出部門或分部擔任符合資格的角色來滿足「領導或關鍵角色」的標準。 看到USCIS發布的指南總是令人耳目一新,這有助於擴展資格並為任何簽證分類定義更清晰的標準。如果您認為您可能有資格成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或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並想了解更多,可以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的辦公室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市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2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補件通知」和「意向性否決」的政策更新

USCIS 已在 USCIS 政策手冊中發布了新的政策指導,談論關於官員應發出補件通知(RFE) 和意向性否決(NOID) 的情況。 2013 年,USCIS 發布指導,指示官員於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拒絕此類案件之前發出 RFE,除非該官員確定該利益追求者不可能通過提交額外證據來克服不符合資格的認定。2018年,USCIS撤銷了這一「不可能」政策,並發佈了一項指導意見,規定官員可以在未事先發送RFE或NOID的情况下,以缺乏初始證據為由拒絕利益追求者的該申請。 [...]

居住連續性中斷對歸化資格的影響

您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LPR)並且想要成為美國公民嗎?如果您已經居住至少5年,或者您是透過和美國公民的婚姻取得您的LPR身份並且居住至少3年,那麼您可能就符合「歸化」的資格,即成為美國公民的程序。 申請歸化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申請人在提交歸化申請前,需要在以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入境美國後「連續」居住至少5 (或3) 年 (在申請人歸化前需連續居住),但在這3或5年期間,如果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但不到1年,將會觸發打破居住連續性的推定。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近期在USCIS政策手冊發布了政策指導,以解決歸化申請人在法定連續居留期內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但不到1年的問題。 政策手冊說明申請人如打破連續居留的規定,可以重新申請歸化,並澄清: 在法定期間內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但不到1年的歸化申請人,必須克服打破居住連續性的推定,才能繼續保持歸化的資格。 USCIS若是認定申請人打破了居住連續性,就必須確立新的連續居住期;居住期則取決於申請人歸化的依據 (三年或五年)。 [...]

我什麼時候可以從我的EB-5投資中收回我的資金?

我常常被我的EB-5客戶問道: 「我可以在提交了我的I-829申請後就收回我的投資資金嗎,還是需要等到我的I-829申請被批准?」 如果投資人提交了他/她們的I-829申請尋求批准,那麼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下在提交I-829申請後,他/她們應該可以安全的收回他/她們的投資資金。 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提到了關於EB-5投資人的移除條件,並且其中的語句表示一旦一位投資人提交了I-829申請移除永久居民身份中的條件,不用等待投資人的I-829申請批准,就可以將投資資金返還給投資人。 政策手冊 – 第六卷,G部分,第五章 – 移除條件聲明: 「美國移民局認為,如果移民投資者總體上來說真誠的滿足了投資的要求,並且在維持期內有持續性的維持住他/她的投資資金,就算是滿足了移除條件的要求。」(增加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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