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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中心投資的商業計畫

在 EB-5 移民投資人針對區域中心所推動的投資項目提交 I-526E 申請之前,區域中心必須先針對相關新商業企業中的每一個特定投資項目,向美國國土安全部提交 I-956F 申請。I-956F 申請必須提供該投資項目的完整資訊,包括擬議的投資內容、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投資發行文件、潛在風險,以及是否符合相關證券法規的要求

商業計畫與經濟分析

I-956F申請必須包含針對特定資本投資項目的完整商業計畫。此外,區域中心還必須提供一份具可信度的經濟分析以評估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且所採用的分析方法必須在經濟及統計上具有效性與透明度

I-956F申請還必須包含依據《1933 年證券法》規定,依法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任何文件,以及依法應向各州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相關文件。

投資與發行文件

區域中心必須提供與該投資項目相關的投資及發行文件,包括認購協議、投資協議、合夥協議、營運協議、私募備忘錄及投資條款清單等文件。

所需文件還包括管理人員、主管、董事及其他負有類似職責人員的個人簡歷、提供給潛在移民投資人的商業計畫說明,以及與該投資項目相關的行銷資料或已準備使用的行銷資料草稿。

視具體情況而定,這些投資及發行文件必須包含數個重要事項的相關資訊。

首先,相關文件必須揭露與新商業企業(NCE)及就業創造實體(JCE)相關的所有重大投資風險。

此外,相關文件也必須揭露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就業創造實體(JCE),以及其負責人、律師或負責招募或推廣相關實體之人員之間,目前存在或未來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

所需揭露的資訊還包括任何尚未解決的重大訴訟或破產案件,以及在最近十年內,無論是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所作出的任何重大不利判決或破產命令。

如果上述事項涉及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任何相關的就業創造實體(JCE),或上述任何實體的負責人在相關期間持有多數股權的其他企業,皆適用此項揭露要求。

與投資發行相關的費用及報酬

投資及發行文件還必須提供與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相關的報酬支付資訊。

這包括揭露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或任何擬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已支付或將支付給參與該投資證券發行的代理人、中介人或證券經紀商的任何費用、持續性收益或其他形式的報酬。

揭露內容還必須說明相關人員已提供或將提供的服務,以及其有權收取相關費用、收益或其他報酬的原因。此外,如果在提交申請時已知相關人員的資訊,則必須提供其姓名及聯絡資訊。

證券法規遵循政策與程序

I-956F 申請必須包含區域中心相關政策與程序的說明,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盡職調查相關程序。

這些政策與程序必須經過合理設計,以確保區域中心及任何擬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在進行相關資本投資項目的證券發行、購買或銷售時,遵守適用的美國聯邦證券法及相關州的證券法規。

證券法規遵循聲明

最後,區域中心及任何擬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就相關資本投資項目的證券法規遵循情形提供聲明。

經過盡職調查後,該聲明必須確認,據聲明人所知,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員工,以及與區域中心和其關聯證券發行人有關的任何相關人士,在證券的發行、購買或銷售過程中,均遵守美國聯邦證券法及適用的州證券法規。

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商業計畫申請要求,並不僅限於提交商業計畫本身。在移民投資人針對特定投資項目提交 I-526E 申請之前,區域中心必須提供該資本投資項目的詳細資訊,包括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證券申報文件、投資及發行文件、重大投資風險、利益衝突、訴訟及破產事項、報酬安排、盡職調查程序,以及證券法規遵循情形。

這些要求建立了一套完整且詳細的規範,明確說明透過相關新商業企業進行每一項特定投資發行時,必須提供的資訊及文件。

這是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系列文章的一部分。要閱讀更多相關內容,請點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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