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並沒有規定E-2條約商人簽證的申請人須在其國籍的國家之內擁有「住所」。我們成功的代表過許多未在其符合資格的國家內居住或是維持住所或居住地址的E-2投資人。

在寫下這篇文章的時候,擁有格瑞那達管轄權的巴貝多美國領事館正在實施需要有「住所」的這種概念。貝巴多美國領事館認為E-2申請人應該要能夠證明自己和格瑞那達有某種「聯結」,例如曾經造訪格瑞那達至少一次、在格瑞那達有居住地址,以及擁有格瑞那達身分證。這並不是美國移民法的要求,而是美國領事館所發起的一項政策。

E-2簽證唯一要求的就是申請人必須具有條約國的「國民」身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不會讓我們的客戶前往巴貝多接受他/她的E-2簽證面談的其中一個理由,我們反而會讓客戶在另外一個國家接受簽證面談,例如中國或是越南。

要注意的是,要在國籍管轄權外的美國領事館接受面談,申請人通常需要在該國擁有某種非暫時性的身分、例如是學生、有工作權,或是擁有該國國籍。「挑選領事館」是一種為了自身便利而挑選美國領事館來進行申請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可行但是並不被鼓勵,美國領事館擁有接受這位申請人或是請其返回擁有其國籍管轄權的美國領事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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