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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遞交 EB-5 申請者,即使未來區域中心計畫到期或失效,仍可依據《RIA 2022》祖父條款繼續審理其申請,不受計畫終止影響。

《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對 EB-5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最受投資人關注的內容之一,是第108條所規定的「祖父條款」保護。此條款旨在確保符合條件的 EB-5 投資人,即使未來區域中心法案到期或國會未能及時延長授權,其已遞交的申請仍可持續審理,不會因法案失效而受到影響。 自 1993 年設立以來,EB-5 區域中心計畫一直是一項需要國會定期續期授權的試行計畫。過去數十年間,區域中心計畫曾數次因國會未能及時完成續期而暫時失效,造成許多已提交 I-526E [...]

2026-06-05T10:06:58+08:002026-06-05|Categories: RIA|

美國身分調整新政策:部分申請人可能需赴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接受簽證面談

2026年5月22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宣布一項政策轉變,表示未來僅會在特殊(非比尋常)情況下批准申請人透過**身分調整**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出,此項政策符合長期以來的美國移民法律及相關法院判決。然而,這項政策將提高對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即以臨時身分在美國停留的人士)的申請門檻,並可能要求他們改以**領事程序**辦理移民簽證,也就是前往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而非在美國境內直接辦理身分調整。 修訂後的政策預計將立即生效。雖然該政策並未禁止非移民身分人士申請身分調整,但其內容暗示,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符合獲得身分調整這項**「特殊救濟」**的條件,否則將無法完成身分調整程序。 這項新政策預計將對某些非移民身分人士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持 B-1/B-2 商務/觀光簽證 在美國停留的人士、透過 免簽證計畫(ESTA) 入境美國的美國公民配偶及子女、持 H-2A 或 [...]

2026-06-03T14:34:59+08:002026-06-03|Categories: 文章|

E-1 條約貿易商簽證與 E-2 條約投資人簽證之美國領事館簽證申請程序

E-1 條約貿易商簽證及 E-2 條約投資人簽證屬於美國的非移民簽證類別,允許符合條約資格國家的國民進入美國,從事大量國際貿易活動,或發展及管理其投資事業。對於希望在美國設立、經營或管理企業,但尚未立即尋求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士而言,E-1 與 E-2 簽證是企業家、投資人及商業經營者相當受歡迎的選擇。申請 E-1 或 E-2 [...]

2026-06-02T10:42:32+08:002026-06-01|Categories: 文章|

如果我的 I-829 被拒絕,我還可以離開美國後再返回美國嗎?

在 Form I-829(投資人解除永久居留條件申請)遭到拒絕後離開美國,具有高度風險,且非常不建議這麼做。雖然在移民法上,投資人及其家屬在移民法官作出最終遣返命令前,仍然保有「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CPR)」身分,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在邊境執行上採取相當嚴格的政策,即使某些做法可能並不適當,也可能對您重新入境美國的能力提出質疑或造成阻礙。 提交 I-829 申請(投資人解除永久居留條件申請)是美國 EB-5 投資移民計畫中的最後一步。當 I-829 申請獲得批准後,投資人居留身分上的兩年條件限制將被解除,正式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並使投資人、其配偶以及 [...]

2026-05-22T16:20:23+08:002026-05-22|Categories: 文章|

改革與誠信法案下區域中心的就業創造規定

在評估 EB-5 投資是否符合「為合格美國勞工創造至少 10 個工作機會」之要求時,(改革與誠信法案)相較以往提供了更多明確的指引。 一般而言,投資於由區域中心所贊助的企業,並不要求所有符合資格的就業機會皆必須來自該企業直接聘僱的員工。透過經核准的方法計算出的「間接就業」及「誘發就業」仍然是區域中心計畫的重要優勢核心。與(改革與誠信法案)實施前相同,投資人仍可依賴具經濟學與統計學基礎且有效的方法,來計算可歸因於該投資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這些方法可用於支持以下類型的就業機會估算: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以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因資本支出、出口收益增加、區域生產力提升,以及該專案所帶動之更廣泛國內資本投資而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 然而,間接就業創造如今受到部分限制,最多僅有 90% 的間接就業機會可被計入就業創造數量。由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直接聘僱的員工,仍可被視為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 如果 [...]

2026-05-20T09:52:00+08:002026-05-20|Categories: RIA|

什麼是 K-3 簽證,它與 CR-1/IR-1 簽證有何不同?

K-3 簽證是發給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國配偶的非移民簽證。與 K-1 簽證一樣,K-3 簽證同樣是要提交 I-129F 外籍未婚夫(妻)申請表(I-129F申請表),旨在縮短已婚夫婦之間的分居期並允許外國配偶在等待其移民簽證批准期間進入美國。然而,與外國配偶將作為移民抵達美國並在抵達後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和有條件「綠卡」的CR-1/IR-1 移民簽證不同, K-3 簽證需要外國配偶首先抵達美國,然後提交身分調整(AOS)以及工作許可和旅行證件申請。一旦AOS獲批,外國配偶將獲得綠卡,給予他們與通過申請 CR-1/IR-1 移民簽證以移民身分抵達美國的外國配偶相同的福利。 [...]

2026-05-19T11:08:02+08:002026-05-19|Categories: CR-1, 文章|

鄉村地區投資的優先審理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為鄉村地區投資建立了優先審理機制,確保針對這些地區的 Form I-526/I-526E 申請(以下簡稱「請願書」)能夠加速處理。根據此規定,鄉村地區的 EB-5 投資請願書在審理與裁定上將獲優先,讓投資人及項目開發商能享有更快速的審查與減少延誤。 由國土安全部部長指定的鄉村地區或高失業地區均被視為目標就業區(“TEA”)。鄉村地區指位於都會統計區範圍之外,且不屬於人口達 20,000 [...]

2026-05-05T14:38:54+08:002026-05-04|Categories: 文章|

瞭解您的權利: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國入境口岸被拘留之應對指南

與所有國際旅遊者一樣,合法永久居民(又稱為綠卡持有者)在抵達機場或陸路入境口岸時,也需接受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海關”)的檢查。雖然合法永久居民在出國旅行後返回美國時比非移民享有更多權利,但目前所有非公民在入境時都會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過往的移民問題、與警方的接觸情況以及政治活動。因此,在返回美國時瞭解自身權利至關重要 回美居民與入境外國人的區別 作為合法永久居民,海關將對您進行檢查,以確定您是“回美居民”還是“入境外國人”。如果海關認定您是“回美居民”,您應該能夠快速辦理入境手續並獲准進入美國。但是,如果海關認定您有以下情況,則會將您視為“入境外國人”: 已放棄或正式放棄您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已連續離開美國超過 180 天 離開美國後從事過非法活動 在驅逐或引渡程式進行期間離開美國 犯有刑事罪行,除非您已獲得移民豁免;或試圖避開入境檢查。 [...]

2026-05-05T14:31:13+08:002026-04-27|Categories: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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