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簽證和綠卡上的越南名字不正確

一些美國政府機構在簽證和I-551表格「綠卡」等政府文件中錯誤地列出了越南公民的姓名,這一直是一個難題,因為越南護照按姓氏(或「姓」)的順序列出姓名,然後是中間名,然後是名字。 此外,一些越南人有不止一個中間名或名字,護照上有四個名字。 對於美國駐越南政府機構,如美國駐胡志明市領事館和美國駐河內大使館,這通常不是問題。 這些機構簽發的移民和非移民簽證通常是正確的,因為領事官員瞭解越南的命名慣例。 然而,如果簽證申請人在另一個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或在美國的美國移民和公民服務局(USCIS)申請移民福利,這可能是一個問題。 簽證申請人在簽證簽發後檢查簽證是很重要的,必須確保正確列出姓名,並要求在前往美國之前糾正任何錯誤。 抵達美國後,與美國政府機構打交道時可能會出現問題,如申請駕照和社會保障福利。 檢查申請人或申請人從 USCIS 收到的任何通知並立即要求更正也很重要。例如,如果申請人從USCIS收到的綠卡上的姓名有誤,他或她應立即提交 [...]

國土安全部撤回對美國地方法院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Mayorkas裁決的上訴

2022 年 1 月 5 日,國土安全部(DHS)代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動議,撤回其於美國地方法院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對 Alejandro [...]

殷大為律師在網路研討會期間討論了 EB-5 的最新變化

2021年10月30日星期六,Internegra Immigration和Pearl Bay Consulting為印尼和越南投資者組織的EB-5網路研討會上,中天國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的殷大為律師討論了EB-5投資移民簽證類別(EB-5)的最新變化。 殷律師解釋說,在2021年6月的Behring v. DHS,一名美國聯邦法官撤銷了2019年11月實施的EB-5條例,認定這些條例當時未經DHS(DHS)任命不當的部長合法授權。因此: 目標就業區(TEA)的最低投資額降回至50萬美元;以及, 舊法規下的TEA規則又回來了,通常對投資者更有利,因為它們允許更多的地點被指定為TEA。 EB-5 [...]

DS-261選擇代理線上表格不能替代美國律師在移民事務中的G-28表格

在國土安全部(DHS)或國務院(DOS)面前代表客戶的美國執業律師會以律師或授權代表的身分提交G-28代表通知表格(G-28表格)。提交G-28表格會通知DHS和DOS,該人士由律師代理。如果在此過程中出現可能導致對客戶做出不利決定的問題,例如駁回或拒絕所尋求的移民福利,這會特別有幫助。 《聯邦法規法典》(CFR)是針對DHS或DOS等美國聯邦機構的法律,對「律師」的定義非常明確。具體而言,《聯邦法規法典》第8卷第1.2節規定,律師是「任何有資格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並且是信譽良好的成員,目前在任意一州都不受州律師協會的紀律處分。」因為定義明確,它排除了任何其他人,如簽證代理人或外國執業律師,無法滿足該要求。因此,只有符合定義的代表(律師)可以提交G-28表格。 簽證代理人和非美國執業律師不得提交 G-28 表格。 然而,許多提供美國移民服務的簽證代理或外國律師經常通知他們的客戶,向 DOS 提交DS-261,線上選擇地址和代理(DS-261)是 G-28 表格的可接受替代品,允許他們代表客戶與DHS或DOS互動。 [...]

部分香港居民暫緩强制離境

2021年8月5日,Biden總統發佈了《部分香港居民暫緩強制離境》備忘錄(備忘錄),指示國土安全部(DHS)採取適當措施,將現時在美國的香港居民的離境延後18個月。被延後遣送出境的在美香港居民也可以通過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就業授權。備忘錄進一步指示國土安全部長Alejandro N. Mayorkas考慮暫停對香港居民且為F-1非移民學生的監管要求。我們必須等待並觀察USCIS將如何實施這些措施。 DHS部長Mayorkas表示:「為這些人提供安全和保護的决定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對香港民主、權利和自由的持續攻擊……美國與香港人民站在一起支持權利和自由。」 該措施將適用於備忘錄發布日起人在美國的任何香港居民,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在備忘錄發布後自願返回香港或中國的人; (2) 自備忘錄發布起未在美國連續居住的人; (3) [...]

美國地方法院推翻 EB-5 法規的規定;目前投資金額減少至 500,000 美元

2021年6月22日,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法官Jacqueline Scott Corley發佈命令,對原告Behring區域中心向國土安全部(DHS)提起的訴訟中作出簡易判決。這項命令是在Behring區域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與 Chad Wolf等人的訴訟上所做出的。 Behring區域中心對DHS提起訴訟,質疑在EB-5移民投資者計劃現代化法規(EB-5法規)於2019年11月21日生效時,代理DHS部長Chad Wolf是否被合法任命擔任這一職務。(見連結1和連結2) 根據EB-5法規,該計劃最重要的變化是在有資格獲得在較低投資金額的目標就業區域進行的投資的最低投資金額,從50萬美元增加到90萬美元。 Behring在訴訟中要求法院做出EB-5法規廢止(不再有效)的判決,因為代理部長Wolf在作出最後裁決時沒有合法地履行他的職責。法院同意並宣佈EB-5法規無效,並將此事發回DHS。 Behring還要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現任、適當任命的國土安全部部長Alejandro [...]

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終止公共負擔訴訟

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宣佈,司法部(DOJ)將不再對宣佈2019年公共負擔規則無效或執行的司法裁決提出上訴。注意到基於公共負擔的訴訟不予受理既不是出於公共利益,也未有效利用有限的政府資源,一旦先前進入的公共負擔規則的司法無效成為最終決定,先前1999年至2019年生效的規則將適用。 國土安全部部長Alejandro Mayorkas評論道:「2019年的公共負擔規則不符合我們國家的價值觀。」,「它懲罰了那些獲得健康福利和其他政府服務的人。」 2019年的條例適用於將身分從非移民簽證類別調整為永久居民的美國境內外國國民,對於在36個月內獲得公共福利超過12個月的人來說,該條例比1999年的規則更為詳細和複雜。 雖然國土安全部恢復到1999年的臨時指導規則肯定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但尚不清楚這將如何影響國務院。 關於過去的公共負擔規則訴訟以及國外簽證申請人會如何受到影響的更多信息,請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市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1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2023-01-09T18:02:43+08:002021-03-18|Categories: 移民簽證|Tags: , |

美國國務院就某些B-1 B-2簽證申請人宣布新的簽證擔保試行計劃

美國國務院(DOS)已宣布建立一個為期六個月的試行計劃,根據該計劃,某些B-1 / B-2簽證申請人可能需要作為簽證簽發的條件進行擔保。試行(測試)計劃於2020年11月24日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並將於2020年12月24日生效。 正式命名為簽證擔保試行計劃,該試行計劃僅適用於B-1/B-2簽證申請人,這些申請人是滯留率超過10%的國家的公民,並已獲得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批准的不可受理豁免批准。國土安全部。根據該試行計劃,將在國土安全部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上發布擔保,ICE將在擔保被違反的情况下將保留所有已要求的擔保。 在該計畫的最初六個月測試期間,面試領事官員可能會要求屬於該計畫範圍的B-1/B-2簽證申請人,根據簽證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提交金額為5,000美元、10,000美元或15,000美元的保證金。我們強調這是一種選擇,可能不是每個申請人都需要的。 該試行計劃將幫助DOS與DHS協調評估簽證擔保的要求、處理和履行業務可行性,以幫助決定使用簽證保證金來減少逾期停留是否有用。 欲瞭解更多有關簽證債券試行計畫的資訊,以及該計畫對亞洲B-1/B-2簽證申請人的影響,請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市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1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