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有條件的永久居民,正在等待I-829申請案(適用於EB-5移民投資者)或I-751申請案(適用於美國公民的配偶)的批准,以從您的永久居民身份中取消該條件,但 由於COVID-19無法返回美國? 您可能想知道如何證明自己仍然是有條件居民,並且如果I-551表“綠卡”已過期,又如何返回美國?
如果您在適當的申請期內提交了I-829申請案或I-751申請案,您應該已經收到一份將綠卡有效期延長18個月的收據通知。您的綠卡和收據通知允許您在18個月內重新進入美國。但是,如果您在美國境外停留不到一年,您仍然需要遵守綠卡(和收據通知)作為簽證的要求。如果你已經在美國境外超過一年,你需要另一份文件才能重新進入美國。
如果您已經等待申請獲得批准超過 18 個月,您現在在護照上只蓋有 I-551 印章。您需要在上次出發後一年內或 I-551 印章到期前返回美國。
如果您在美國境外,且沒有有效的、未過期的 I-829/I-751 收據通知或 I-551 印章,並且在美國境外未到一年,則應提交 I-131A 申請案申請新簽證。
如果您在美國境外超過一年,您需要申請SB-1返回居住簽證。
如果您仍然是有條件的居民,正在等待I-829 / I-751申請的批准,並且不確定該怎麼辦請立即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安排與我們在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市的美國移民律師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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