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前曾經撰文說明過 I-864財力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這是一份由申請人(Petitioner)或「擔保人(Sponsor)」與美國政府之間簽訂的契約,用以證明擔保人有足夠的收入或資產來在經濟上扶養其家庭成員以及打算移民的申請人(intending immigrant(s))。
該財力擔保書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擔保人提供這樣的經濟支持。
如果申請人/擔保人無法證明其收入或資產足夠,其他人可以成為該移民申請人的**「共同擔保人(Joint Sponsor)」**。

要符合擔保人或共同擔保人的資格,個人必須是自然人(即非公司法人),並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為美國公民、美國國民,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LPR)(包括有條件居留者);
  2. 年滿18歲;
  3. 提出I-130申請,該申請為簽證申請的基礎(不適用於共同擔保人);
  4. 在美國50州、哥倫比亞特區,或美國的任何領地或屬地具有「住所(domicile)」。

若申請人不符合擔保人資格(例如未滿18歲,或無美國住所),則該移民申請人將需要一位共同擔保人。
任何共同擔保人亦必須符合上述所有條件。

所謂的「住所(domicile)」係指擔保人在美國的主要居住地,且有打算在可預見的未來持續居住於該處的意圖。
若申請人的主要居所設於美國境外,通常無法主張其在美國有住所,亦不具備提交I-864財力擔保書的資格。
若申請人無法符合住所的規定,則不具備擔保人資格,而該案亦不得接受共同擔保人,則移民簽證申請將被拒絕。

在某些情況下,若合法永久居民(LPR)只是暫時住在國外,且有採取措施維持其美國住所,仍可被視為擁有美國住所。
此外,美國公民即使居住在國外,只要為具資格的雇主工作,例如美國政府、美國公司或其子公司、國際公共組織、或從事宗教事工的組織,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美國住所。

若申請人目前居住在國外,並被認定不具美國住所,其可以透過一系列方式重新建立其在美國的住所,以符合擔保資格並提交財力擔保書。
這些方式包括:

(i) 購屋或租屋;
(ii) 開立銀行帳戶;
(iii) 將資金轉入美國;
(iv) 在美國進行投資;
(v) 在美國尋找工作機會;
(vi) 將子女登記就讀美國學校;以及
(vii) 參與地方、州或聯邦選舉投票。

任何希望為家庭成員申請移民美國但目前居住在國外的人,應先評估自己是否具備美國住所,或了解在提交I-130表格為親屬申請之前,需重新建立住所的必要性。

請注意,本文所探討的僅限於基於提交I-130申請的財力擔保情況。某些其他移民簽證申請者亦可能需要提交財力擔保書。

如需更多資訊,請聯繫我們:info@enterimmi.com,與美國移民律師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