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的某個時間點,美國國務院(“DOS”)在沒有公告的情況下,更新了其對台灣的互惠文件清單中對出生證明的要求。出生證明似乎不再是台灣國民所需或可被接受的文件。現在,唯一被接受的出生證明文件為「個人戶籍謄本」。

個人戶籍謄本是台灣更完整的戶籍制度的一部分,所有台灣國民皆須向台灣政府完成戶籍登記。謄本提供一戶家庭成員及其彼此關係的紀錄,包括出生、結婚及死亡等細節。

此外,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不接受現在普遍提供的中英文對照版本。國家簽證中心要求提供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正本中文版與正本英文版,儘管我們曾成功提交原始中文版的翻譯版本。

美國國務院互惠文件清單中對台灣出生證明的描述現在為:

出生證明

  • 可取得
  • 費用:申請中英文版本共需新台幣 115 元。
  • 文件名稱:個人戶籍謄本(中文為「個人戶籍謄本」)
  • 核發機關:戶政事務所
  • 特殊印章/顏色/格式:必須列印成中英文版本,備註需完整列出(不得省略任何備註)。正本文件背面需蓋有紅色印章,印有核發機關名稱。
  • 核發人員職稱:戶政事務所
  • 登記標準:台灣國民的出生必須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登記。2000 年 2 月 9 日以前,僅有台灣籍父親可以將國籍傳給子女。外籍父親的子女不被授予台灣國籍,並須向其父親國籍國的領事機構登記。自 2000 年國籍法修正後,任一父母皆可將台灣國籍傳給子女。出生於台灣的外籍父母之子女不會被台灣政府授予國籍,通常會向其本國領事機構登記。
  • 申請程序:聯絡當地戶政事務所
  • 是否提供認證副本:不提供認證副本;申請人須重新申請正本副本。
  • 替代文件:無例外情況:無備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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