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中,明確定義了多個與 EB-5 投資移民計畫密切相關的重要術語。其中,「關聯就業創造實體」、「就業創造實體」與「新商業企業」為三個核心概念,對投資人與參與企業而言,了解這些定義至關重要。
1. 新商業企業
「新商業企業」是指在美國境內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用於接收外國投資人投入的資本並參與 EB-5 計畫。其形式可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合法商業結構。新商業企業可為公有或私有,其主要功能是作為資本接收方,進行合法經營活動。
2.就業創造實體
「就業創造實體」是指在美國境內依法成立、從事合法營業活動的任何組織,無論其法律結構為何。該實體通常負責實際的就業創造,並透過 EB-5 投資人資金的運用來達成此目標。在多數結構中,投資資金會由新商業企業以貸款或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注入就業創造實體。部分情況下,就業創造實體與新商業企業可以為同一實體,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則為分開設立的兩個單位。
3.關聯就業創造實體
若某實體由與新商業企業或 EB-5 區域中心有關聯之個人所擁有、經營或控制,則該實體即為「關聯就業創造實體」。也就是說,當企業與掌控新商業企業或區域中心之人員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即屬此類。
在 EB-5 的實務操作中,結構可能有多種形式與組合,但多數項目都會涉及上述一個或多個實體。了解這些實體間的角色與關係,有助於投資人辨識資金流向、就業創造責任及風險所在,並確保其投資計畫合乎 EB-5 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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