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估 EB-5 投資是否符合「為合格美國勞工創造至少 10 個工作機會」之要求時,(改革與誠信法案)相較以往提供了更多明確的指引。
一般而言,投資於由區域中心所贊助的企業,並不要求所有符合資格的就業機會皆必須來自該企業直接聘僱的員工。透過經核准的方法計算出的「間接就業」及「誘發就業」仍然是區域中心計畫的重要優勢核心。與(改革與誠信法案)實施前相同,投資人仍可依賴具經濟學與統計學基礎且有效的方法,來計算可歸因於該投資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這些方法可用於支持以下類型的就業機會估算: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以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因資本支出、出口收益增加、區域生產力提升,以及該專案所帶動之更廣泛國內資本投資而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
然而,間接就業創造如今受到部分限制,最多僅有 90% 的間接就業機會可被計入就業創造數量。由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直接聘僱的員工,仍可被視為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
如果 EB-5 專案所依賴的建設工程期間少於兩年,相關規定則會更加受限。在此情況下,符合要求之就業機會中,最多僅有 75% 可透過間接就業創造來滿足。
美國移民局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將商業不動產專案中預期由未來租戶所創造的部分工作機會納入計算,但前提是這些工作機會必須有有效的經濟分析方法作為支持,且確實屬於新創造的工作,而非從其他地區移轉而來的職位。此外,相關規定亦明確指出,EB-5 投資資金不得用於購買市政債券或其他可公開取得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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