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要求區域中心每年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年度聲明。年度聲明涵蓋多項事項,包括 EB-5 投資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區域中心所贊助投資項目的進展與現況。

區域中心年度聲明

區域中心的年度聲明必須包含相關聲明與證明,以確認其已遵守《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所規定的特定要求。此外,區域中心亦須揭露涉及自身、新商業企業或關聯就業創造實體的任何重大訴訟或破產程序。

年度聲明的主要內容涉及投資本身。區域中心必須清楚說明投資人的資金情況、資金的使用方式,並提供各項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進展的相關證明。這包括申報直接創造或保留的就業機會數量,以及提供投資資金已投入或承諾投入相關項目的證明文件。

另一項重要要求涉及費用揭露。區域中心必須揭露向投資人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管理費、佣金及其他類似款項。年度聲明亦須載明各項費用的收款對象及收取用途。

此外,區域中心亦須說明其為遵守適用的美國聯邦勞動法規而制定的相關政策與程序。

未遵守規定的制裁措施

未依規定提交年度聲明,可能導致區域中心受到制裁。此外,若區域中心明知所提交的資訊存在重大不實,或其營運超出原核准資格的範圍,亦可能面臨制裁。例如,區域中心若蓄意且未經揭露地重大偏離先前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的商業計畫,即可能構成違規行為。

處罰程度將視違規情節的嚴重性而定。區域中心可能面臨最高相當於直接涉及違規行為之新商業企業(NCE)或就業創造實體(JCE)所投入 EB-5 投資資本總額 10% 的罰款。此外,相關罰款不得以投資人的投資資金支付。

USCIS 亦可能暫時中止區域中心參與 EB-5 計畫的資格,或直接終止其區域中心指定資格。與區域中心、NCE 或 JCE 相關的特定個人或企業實體,也可能被永久禁止參與 EB-5 計畫。

投資人取得年度聲明的權利

EB-5 投資人有權向其所投資的區域中心索取該中心已提交的年度聲明副本。

根據 RIA 規定,區域中心必須在收到投資人的請求後 30 天內,提供年度聲明及任何已提交修正文件的副本。

區域中心在提供相關文件時,必須遮蔽與提出請求的投資人,或其所投資的 NCE 或 JCE 無關的資訊。

對投資人而言,這項規定意味著,他們可以直接索取區域中心向 USCIS 申報的投資及相關項目資訊,而不必僅依賴區域中心主動提供的最新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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