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又一次擴大回應機構要求的靈活性
為因應COVID-19大流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又一次延長了申請人、請願人和請求人可以回應機構要求的期限。如果該要求、通知或決定上所列出的發放日期是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6日之間,則此靈活性適用於以下情況: 要求補件; 繼續要求補件(N-14); 拒絕意向通知; 撤銷意向通知; 廢除意向通知; 終止區域中心的意向通知;以及 根據8 CFR 335.5(授予後收到減損信息)重新啟動N-400的動議; [...]
為因應COVID-19大流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又一次延長了申請人、請願人和請求人可以回應機構要求的期限。如果該要求、通知或決定上所列出的發放日期是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6日之間,則此靈活性適用於以下情況: 要求補件; 繼續要求補件(N-14); 拒絕意向通知; 撤銷意向通知; 廢除意向通知; 終止區域中心的意向通知;以及 根據8 CFR 335.5(授予後收到減損信息)重新啟動N-400的動議;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宣布,為應對持續的 COVID 大流行,再次延長了其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宣布的響應機構要求的靈活性。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給予額外60個行事曆日,以響應以下請求: [...]
自2021年9月4日起,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將收受通知用於證明身份的時間從18個月延長至24個月,適用於正確提交I-751移除居住條件申请和I-829投資者要求取消永久居民身份條件的申請人。USCIS為了要適應目前I-751表格和I-829表格過去一年來越來越長的處理時間,決定將這段時間從18個月改為24個月。 正確提交 I-751 表格或 I-829 表格的有條件永久居民將收到收受通知,該通知可與他們的 I-551 表格,永久居民卡(綠卡)一起出示,作為綠卡到期後其身份能持續24個月的證據,同時他們的案件也仍在等待USCIS處理。 此外,USCIS將向在2021年9月4日之前正確提交I-751表格或I-829表格且其案件仍懸而未決的合格有條件永久居民發出新的收受通知。這些接收通知也將作為這些人綠卡到期後其身份能持續24個月的證據。 計畫在美國境外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條件永久居民,應考慮通過提交I-131表格,申請旅行證件,在離開美國之前獲得再入境許可證。 [...]
2021年8月5日,Biden總統發佈了《部分香港居民暫緩強制離境》備忘錄(備忘錄),指示國土安全部(DHS)採取適當措施,將現時在美國的香港居民的離境延後18個月。被延後遣送出境的在美香港居民也可以通過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就業授權。備忘錄進一步指示國土安全部長Alejandro N. Mayorkas考慮暫停對香港居民且為F-1非移民學生的監管要求。我們必須等待並觀察USCIS將如何實施這些措施。 DHS部長Mayorkas表示:「為這些人提供安全和保護的决定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對香港民主、權利和自由的持續攻擊……美國與香港人民站在一起支持權利和自由。」 該措施將適用於備忘錄發布日起人在美國的任何香港居民,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在備忘錄發布後自願返回香港或中國的人; (2) 自備忘錄發布起未在美國連續居住的人; (3) [...]
美國移民和公民服務局(USCIS)宣布已關閉位於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市的生物識別處理部門,不再接受重新安排申請服務中心生物識別服務預約的書面請求。 您現在必須致電 USCIS 聯絡中心重新安排生物識別服務預約。 USCIS 表示,此更改減少了文書工作並有助於更有效地追踪這些請求。 要重新安排生物識別服務預約,您必須在原始預約的日期和時間之前撥打 800-375-5283(TTY 用戶請撥打 800-767-1833)致電 [...]
美國移民和公民服務局(USCIS)發布了另一個關於 EB-5 投資移民簽證的警訊。 為方便起見,我們在此發布完整的警訊。 「2021 年 6 月 22 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院在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宣佈其處理EB-5投資移民申請政策一天後,撤銷了其接受I-485永久居留登記申請表或調整身分申請(I-485表格)的決定。USCIS網站「已批准的EB-5 移民投資者區域中心網頁」上已發佈了更新後的「警訊」。該警報解釋了移民局將如何處理移民投資者「區域中心」計劃(計劃)」日落後的相關申請。 對於調整身分申請,該警訊現在指出: 「我們將開始拒絕所有根據經批准的區域中心 I-526 申請來進行申請的 I-485永久居留登記申請表或調整身分申請以及任何相關的 I-765 就業授權申請表和 I-131旅行證件申請表。」 [...]
USCIS 已在 USCIS 政策手冊中發布了新的政策指導,談論關於官員應發出補件通知(RFE) 和意向性否決(NOID) 的情況。 2013 年,USCIS 發布指導,指示官員於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拒絕此類案件之前發出 RFE,除非該官員確定該利益追求者不可能通過提交額外證據來克服不符合資格的認定。2018年,USCIS撤銷了這一「不可能」政策,並發佈了一項指導意見,規定官員可以在未事先發送RFE或NOID的情况下,以缺乏初始證據為由拒絕利益追求者的該申請。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已在其「已批准的EB-5 移民投資者區域中心網頁」上發布了「警訊」。該警訊解釋了投資移民「區域中心」計劃(計劃)日落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如何處理相關的請求和申請。 我們在此強調本指導與 EB-5 投資者有關,這些投資者已提交了外國投資者的 I-526 移民申請表(I-526 申請)和 I-829企業家提出的取消永久居民身分條件的申請表(I-829 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