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居住地,它與生活保證書有何關係呢?
我們曾經寫過關於I-864生活保證書表格的相關文章,這是主申請人或「保證人」與美國政府所訂定之合約,顯示保證人有足夠的收入或資產維持保證人的家人及移民申請人的經濟生活。生活保證書在法律上約束了保證人提供相關經濟資源。如果主申請人/保證人無法證明有足夠的收入或資產,其他人可能可以成為移民申請人的「聯合保證人」。 要成為保證人或聯合保證人,必須是非公司並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 美國公民、國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包括有條件的居民); 至少年滿18歲; 已提交構成簽證申請基礎的I-130申請案(非聯合保證人);並且 在美國50州、哥倫比亞特區或美國的任何領土或屬地之中有「居住地」。 如果主申請人不符合作為保證人的資格標準(例如,未滿18歲或在美國無居住地),移民申請人將需要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聯合保證人。 「居住地」一詞是指保證人在美國擁有主要「居處」的地方,並打算在可預見的將來維持該居處。在美國境外維持主要居處的主申請人通常不能稱其為美國居住地,並且沒有資格提交I-864表格生活保證書。如果主申請人無法滿足居住地的要求,就沒有資格成為保證人,並且聯合保證人也未被接受,移民申請人的簽證申請就會被拒絕。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暫時居住在美國海外的合法永久居民已採取措施保持其居處,可能會被視為在美國有居住地。此外,居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若為符合資格的雇主工作,如美國政府、美國公司或子公司、公共國際組織或從事牧師工作相關的組織,仍可能被視為在美國有居住地。 如果主申請人居住在美國境外,並被裁定在美國無居住地,可以採取相關措施重新建立在美國的居住地,以便有資格成為保證人並提交生活保證書。相關措施可能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