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符合當一位美國公民作為申請人想要贊助一位外籍配偶移民前往美國時申請的K-1非移民簽證的其中一個關鍵條件,就是該公民和外籍配偶必須要在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I-129F申請前的兩年內,有實際見面的記錄。
  • 這對伴侶必須提出實體證據來證明雙方有見過面,例如提供美國公民護照上顯示曾經拜訪過他/她的外籍未婚夫/妻家鄉的出入境章、飛機票、旅館預訂紀錄、餐廳收據、伴侶之間的合照以及和雙方家人朋友之間的合照。
  • 這是為了證明這對伴侶有著誠實真摯的感情關係。這個條件很少有例外。只有在極度艱難的情況下才能接受例外,例如身體有嚴重的殘疾,或是在外籍未婚夫/妻的國家違犯了當地的傳統習俗。
  • 所有的證明文件必須與最初的I-129F申請一同送件到美國移民局。在審理期間,美國移民局可能會針對雙方的這份關係發出一份補件通知(RFE),屆時申請人可以再補充提交額外的信息來證明這兩年期間內雙方確實有見面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