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土安全部(DHS)或國務院(DOS)面前代表客戶的美國執業律師會以律師或授權代表的身分提交G-28代表通知表格(G-28表格)。提交G-28表格會通知DHS和DOS,該人士由律師代理。如果在此過程中出現可能導致對客戶做出不利決定的問題,例如駁回或拒絕所尋求的移民福利,這會特別有幫助。

《聯邦法規法典》(CFR)是針對DHS或DOS等美國聯邦機構的法律,對「律師」的定義非常明確。具體而言,《聯邦法規法典》第8卷第1.2節規定,律師是「任何有資格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並且是信譽良好的成員,目前在任意一州都不受州律師協會的紀律處分。」因為定義明確,它排除了任何其他人,如簽證代理人或外國執業律師,無法滿足該要求。因此,只有符合定義的代表(律師)可以提交G-28表格。

簽證代理人和非美國執業律師不得提交 G-28 表格。 然而,許多提供美國移民服務的簽證代理或外國律師經常通知他們的客戶,向 DOS 提交DS-261,線上選擇地址和代理(DS-261)是 G-28 表格的可接受替代品,允許他們代表客戶與DHS或DOS互動。 不幸的是,即使簽證代理人或外國律師從事此類實務多年並且從未與 DHS 或 DOS 發生過任何問題,這也是一種虛假陳述。 事實上,這些規則非常嚴格,旨在保護個人申請人和受益人免受未經授權或欺詐從業者的侵害,同時使用通用術語「代理人」誤導客戶相信 DS-261 將允許他們作為授權代表行事。

在DS-261的內文中《外交事務手册》(FAM),是DOS的「操作手册」,DS-261允許主申請人為其案件指定代理人。FAM下的「代理人」一詞是指接收DOS郵件的人,代理人可以是申請人、律師、朋友或非政府組織或社區組織,如援助難民的組織。但是,代理人不能代表申請人填寫和簽署文件,也不能協助支付費用、收取此類服務的專業費用,也不能協助收集文件。申請人可以選擇指定自己為代理人。

遺憾的是,提供美國移民服務的簽證代理人或外國律師經常試圖規避FAM定義的「代理人」的含義,告知其客戶如果被問起,就說該簽證代理人或外國執業律師是申請人的「朋友」,隱瞞這種重複的違規和根本不誠實的行為。最重要的是,此類代理人未接受培訓,無法辨識申請人案例中的潛在問題,如果出現問題,可能無法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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