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其政策手冊中發布了一項政策指南,澄清了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的擁有者不得代表其自己提交I-129L申請(”Petition”),因為獨資企業不存在為與擁有者分離且獨立的法律實體。
L-1公司內轉移非移民簽證分類使美國雇主,該雇主是一個合格組織的一部分,可以暫時將高管、經理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從其相關外國辦事處之一轉移到美國的辦公地點。
此政策手冊更新確認了現有的USCIS指導,並將獨資企業與自行設立的申請人(例如擁有單一擁有者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區分開來,其中公司或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是與其擁有者分開且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代表擁有者提交申請。
此更新還澄清了關於統一申請的指導。國際組織代表在美國有多個地點和實體時,代表所有列在統一申請中的個別實體提交統一申請。USCIS還在更新政策指南,以澄清未能及時提交統一申請的續簽不會觸發必須等待三年才能提交另一個統一申請的期限。
此指南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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