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投資取得美國綠卡:EB-5 簽證值得投資人申請嗎
對許多外國家庭而言,EB-5 投資移民簽證是取得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綠卡)最直接的途徑之一。 然而,EB-5 並非只是投入資金即可取得綠卡。它是一項受到美國法律嚴格規範的移民簽證類別,申請人必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在決定是否申請 EB-5 之前,投資人應充分了解投資金額、資金來源證明、資金流向、投資專案風險、案件處理時程,以及領事館簽證申請程序等重要事項。 到了 2026 年,由於 EB-5 [...]
對許多外國家庭而言,EB-5 投資移民簽證是取得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綠卡)最直接的途徑之一。 然而,EB-5 並非只是投入資金即可取得綠卡。它是一項受到美國法律嚴格規範的移民簽證類別,申請人必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在決定是否申請 EB-5 之前,投資人應充分了解投資金額、資金來源證明、資金流向、投資專案風險、案件處理時程,以及領事館簽證申請程序等重要事項。 到了 2026 年,由於 EB-5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發布一項擬議法規公告,提出實施《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的相關規定。這些新法規將正式落實 RIA 的要求,並適用於 EB-5 投資移民計畫及 EB-5 區域中心計畫。 [...]
全世界都在關注 2026 年 FIFA 世界盃。今年的比賽將在三個國家舉行:加拿大、墨西哥以及美國。由於美國將主辦許多場世界盃賽事,因此許多人想知道,球員、教練以及球隊相關人員需要持有哪一種簽證,才能進入美國並參與賽事相關活動。 最常見的美國非移民簽證類別之一是 B-1/B-2 訪客簽證。通常,這類非移民簽證會以 B-1/B-2 雙重簽證的形式核發。當訪客入境美國時,會根據其入境目的被賦予相應的身分類別。B-1 [...]
2026年5月7日,美國國務院宣布,將開始對部分積欠子女扶養費的人士撤銷其美國護照。 根據現行聯邦法規(22 CFR §51.62)及美國國務院政策指引(7 FAM 1754),當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
《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對 EB-5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最受投資人關注的內容之一,是第108條所規定的「祖父條款」保護。此條款旨在確保符合條件的 EB-5 投資人,即使未來區域中心法案到期或國會未能及時延長授權,其已遞交的申請仍可持續審理,不會因法案失效而受到影響。 自 1993 年設立以來,EB-5 區域中心計畫一直是一項需要國會定期續期授權的試行計畫。過去數十年間,區域中心計畫曾數次因國會未能及時完成續期而暫時失效,造成許多已提交 I-526E [...]
2026年5月22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宣布一項政策轉變,表示未來僅會在特殊(非比尋常)情況下批准申請人透過**身分調整**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出,此項政策符合長期以來的美國移民法律及相關法院判決。然而,這項政策將提高對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即以臨時身分在美國停留的人士)的申請門檻,並可能要求他們改以**領事程序**辦理移民簽證,也就是前往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而非在美國境內直接辦理身分調整。 修訂後的政策預計將立即生效。雖然該政策並未禁止非移民身分人士申請身分調整,但其內容暗示,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符合獲得身分調整這項**「特殊救濟」**的條件,否則將無法完成身分調整程序。 這項新政策預計將對某些非移民身分人士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持 B-1/B-2 商務/觀光簽證 在美國停留的人士、透過 免簽證計畫(ESTA) 入境美國的美國公民配偶及子女、持 H-2A 或 [...]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的David Enterline 律師近日榮獲 2026 年「APAC Shout Out Award」表彰。 APAC 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旗下的亞太分會。APAC [...]
E-1 條約貿易商簽證及 E-2 條約投資人簽證屬於美國的非移民簽證類別,允許符合條約資格國家的國民進入美國,從事大量國際貿易活動,或發展及管理其投資事業。對於希望在美國設立、經營或管理企業,但尚未立即尋求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士而言,E-1 與 E-2 簽證是企業家、投資人及商業經營者相當受歡迎的選擇。申請 E-1 或 E-2 [...]
在 Form I-829(投資人解除永久居留條件申請)遭到拒絕後離開美國,具有高度風險,且非常不建議這麼做。雖然在移民法上,投資人及其家屬在移民法官作出最終遣返命令前,仍然保有「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CPR)」身分,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在邊境執行上採取相當嚴格的政策,即使某些做法可能並不適當,也可能對您重新入境美國的能力提出質疑或造成阻礙。 提交 I-829 申請(投資人解除永久居留條件申請)是美國 EB-5 投資移民計畫中的最後一步。當 I-829 申請獲得批准後,投資人居留身分上的兩年條件限制將被解除,正式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並使投資人、其配偶以及 [...]
在評估 EB-5 投資是否符合「為合格美國勞工創造至少 10 個工作機會」之要求時,(改革與誠信法案)相較以往提供了更多明確的指引。 一般而言,投資於由區域中心所贊助的企業,並不要求所有符合資格的就業機會皆必須來自該企業直接聘僱的員工。透過經核准的方法計算出的「間接就業」及「誘發就業」仍然是區域中心計畫的重要優勢核心。與(改革與誠信法案)實施前相同,投資人仍可依賴具經濟學與統計學基礎且有效的方法,來計算可歸因於該投資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這些方法可用於支持以下類型的就業機會估算: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以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因資本支出、出口收益增加、區域生產力提升,以及該專案所帶動之更廣泛國內資本投資而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 然而,間接就業創造如今受到部分限制,最多僅有 90% 的間接就業機會可被計入就業創造數量。由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直接聘僱的員工,仍可被視為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 如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