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計畫中的部分投資

EB-5投資移民條例允許投資者在提交移民申請的I-526表格和I-526E表格時進行部分投資,並在之後再進行剩餘投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的指南證實了這一點,至少在使用與部分投資有關的本票方面是如此。 根據8 CFR § 204.6「創造就業的移民申請」中關於EB-5投資的規定,「積極進行投資」的條款出現了七次。 (j) 與申請一同提交的初步證據。 (2) 為了表明申請人已經投資或正在積極進行投資所需的資本金額,相關申請必須附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已將所需的資本金額置於風險之中,以便為處於風險的資本創造回報。僅僅有投資意向的證據,或不涉及當前承諾的預期投資安排,都不足以表明申請人正在積極進行投資。外國申請人必須顯示出對所需資本金額的實際承諾。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v) [...]

美國移民局延長對回應機構要求的彈性措施至2023年1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將部份與COVID-19相關的彈性措施延長至2023年1月24日。彈性措施已經被多次展延,最近幾次分別延長到2022年3月和2022年10月,讓相關申請人有更多的時間來回覆移民局的各種要求。如果相關要求、通知或決定的日期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24日之間,彈性措施適用於以下情況: 要求補件; 繼續要求補件(N-14); 拒絕意向通知; 撤銷意向通知; 廢除意向通知; 終止區域中心的意向通知; 撤銷臨時保護身份的意向通知;以及 [...]

殷大為律師與協辦律師對美國移民局的強制執行令獲取更多I-829申請批准

2022年10月6日和7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又批准了兩份I-829表格,即企業家要求取消永久居民身份條件的申請(I-829申請),原因是先前向聯邦法院提交了尋求強制執行令的申請。在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後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獲得了批准。 2022年8月11日,中天國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的殷大為律師與美國協辦律師合作,為多名等待對其I-829申請採取行動的EB-5投資者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該訴訟是針對美國國土安全部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所提出,並要求法院發出強制執行令,命令美國移民局對相關投資者的I-829申請採取行動。 在接到申訴通知後,很明顯地美國移民局作出了決定,裁決部份提出申訴的I-829申請,並隨後批准其中部份申請。有趣的是,美國移民局的美國律師尚未對相關申訴做出正式回應。他們有60天的時間來做回應。這證明了提交強制執行令的有效性。 如果其他I-829申請沒有被迅速批准,可能會受到法院或其他機構部門進一步處理。請詳此連結。我們希望美國移民局繼續採取行動,快速審查並批准相關I-829申請。 目前有數百名甚至數千名投資者正在提起強制執行令的訴訟。在IPO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如果您不向聯邦法院提出執行強制執行令的申訴,那麼您的申請可能會在眾多申請案之中越排越後面。 如果您想瞭解更多申請強制執行令的資訊,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2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美國移民局宣布公共負擔不予受理的新規定將於2022年12月23日生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已經宣布,公共負擔不予受理的最終規定將於2022年12月23日生效。美國移民局將會對郵戳日為該日期起之後的申請適用新規定。在此之前對於公共負擔不予受理的規定,美國移民局將繼續適用1999年的臨時指導規則,正如自2021年3月9日以來所做的那樣。 當您申請進入美國或成為合法永久居民時,如果美國移民局(和美國國務院)認定您「可能成為公共負擔」— 意思是您可能必須主要依靠政府來養活自己,或者如果您在美國期間使用過政府福利,該單位可以拒絕您的申請。最終規定裡說明美國移民局將如何作出相關決定。 新的規定旨在澄清非公民享有公共福利資格的混淆情況。 美國移民局查看的條件: 根據最終規定,美國移民局將依以下情況認定您是否可能成為公共負擔: 您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財務狀況(包括資產和財力)、教育和技能; 擔保人是否為您提交了I-864表格,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13A條規定之生活保證書(如需要); 以及 您是否已經領取或正在領取: [...]

美國移民局將綠卡有效期延長至24個月以進行綠卡更新作業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宣布,提交表格I-90更換永久居民卡申請(I-90表格)的合法永久居民,將自動延長其I-551表格「綠卡」的期限,從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I-90表格有更換、更新或重新簽發綠卡的多種用途。 對於過期綠卡的更新,美國移民局已經更新I-90表格收據通知上的用語,新提交I-90表格的合法永久居民,其綠卡有效期將延長至24個月。收據通知可與綠卡同時出示,作為持續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據。 美國移民局正在發出延長有效期的收據通知,以幫助因美國移民局積壓處理移民申請而經歷更長換發綠卡時間的合法永久居民。 欲了解更多資訊,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2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什麼是美國移民裡的優先日期?

對於大多數移民美國的人來說,主要有兩類移民簽證:親屬移民簽證和就業與投資移民簽證。這些簽證類別分別是直系親屬(IR)類別、家庭優先移民(FB)類別和就業優先移民(EB)類別。對於FB和EB類別,有許多基於家庭關係資格(FB-1至FB-4)或就業與投資機會資格(EB-1至EB-5)的子類別。此外,對於這些FB和EB類別,每年都有移民簽證的配額,限制每年可以移民到美國的人數。 當對某類移民簽證的需求高於每年可用的簽證數量時,這些類別被稱為「超額申請」。超額申請類別的簽證申請人必須排隊等待後續年份的簽證名額。簽證申請人的簽證排期位置是根據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提交申請之日為基礎,或者在部份EB-2和EB-3案件中,向美國勞工部提交勞工證申請之日,這個日期就稱為優先日期。 簽證申請人的簽證排隊位置由美國國務院(國務院)留存在《簽證公告欄》,國務院每個月都會更新《簽證公告欄》的優先日期。美國移民局也使用《簽證公告欄》來決定簽證申請人何時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份。 《簽證公告欄》有兩個表格列出了每個簽證類別以及適用國家的優先日期:(1)「最終行動日期」表格(表A);以及(2)「提交申請日期」表格(表B)。部份簽證需求量異常大的國家,有自己列出的優先日期(中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洪都拉斯、印度、墨西哥、菲律賓,有時還有EB-5投資移民類別的越南),這些國家的簽證配額僅限於任何簽證類別的 7%左右。來自所有其他國家的簽證申請人都被列在「除已列出國家以外的其他歸屬地區」。當簽證申請人的優先日期早於《簽證公告欄》的最終行動日期,代表有簽證名額可發放給相關簽證申請人。關於最終行動日期和提交申請日期的說明,請詳此連結。 如果您正在排隊等待簽證,請留意表B的提交申請日期,以瞭解何時可以開始簽證申請程序,但請了解您可能還需要再多等待數個月才能排到簽證名額。 欲了解更多資訊,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2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和解協議確認EB-5區域中心計畫和投資者可以繼續前進

2022年8月25日,多名原告針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的兩起案件達成了和解,美國移民局重新授權了先前批准的區域中心,而在2022年3月EB-5改革與誠信法案頒布後,美國移民局曾取消相關區域中心的授權。 和解協議同意以下條件: 先前獲得授權的區域中心保留其授權; 先前獲得授權的區域中心必須在2022年12月29日之前提交I-956表格,並支付申請費,以維持授權; 先前獲得授權的區域中心無需等待I-956表格的批准,即可提交並接受美國移民局的裁決; 先前獲得授權的區域中心可立即提交I-956F項目申請表格; 如果區域中心在提交I-956F表格給美國移民局後的十個日曆日內,沒有收到正式的收據通知,投資者可以在I-526E表格申請中使用I-956F已提交的其他證據,例如區域中心提供給投資者的移民局郵箱收據或已兌現的支票或已支付的信用卡費用; 先前獲得批准的區域中心未能提交I-956表格申請或修正,這點不會成為美國移民局拒絕投資者I-526表格或I-829表格申請的依據; 美國移民局將更新其官網、表格和說明指南,以符合和解協議的條款。 如果您對EB-5投資移民簽證有任何疑問,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

美國移民局將COVID對於簽名副本的政策永久化

2020年3月20日,在COVID-19疫情大流行初期,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實施了臨時措施,宣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提交至美國移民局的所有表格與文件,可接受使用複製的原始簽名。 到那時為止,美國移民局接受了許多申請與文件是使用原始簽名的電子複印件。這意味著文件可以用掃描、傳真、複印或以類似方式複製,只要相關副本是來自於含有手寫「親筆」簽名的原始文件,除非表格或文件的說明指南另有規定。在疫情大流行之前,根據特定表格的說明指南,部份表格仍要求需有原始的「親筆」簽名。根據相關彈性措施的公告,美國移民局會暫時接受所有表格與文件的電子原版簽名。 2022年7月25日,美國移民局宣布,在2020年3月時所實施的簽名彈性措施將立即成為永久性的政策。 在現代如此電子化的時代,這真是個好消息,因為將表格與文件發送到世界各地以取得原始簽名既昂貴又耗時。 重要的是要確保簽署後被掃描、複印、列印、電子郵件或傳真的表格與文件應具有很高的品質,因為許多美國移民局的表格含有條碼,必須足夠清晰才能被掃描。此外,如果您把申請表格寄給您的律師,這些表格會被列印出來讓律師簽字,這可能會降低整份表格與文件的品質。最重要的是;保留正本,因為美國移民局保有要求檢查正本的權利。 如果您對美國簽證或美國移民有任何疑問,歡迎通過info@enterimmi.com與我們聯繫,並諮詢我們在臺北市、胡志明市和馬尼拉的美國移民律師。 2022年版權所有。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文所表達的僅為中天移民之意見。

美國移民局關於同時支付EB-5表格I-526申請和I-485申請的費用警訊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在官網的EB-5投資移民計畫網頁上發布了有關同時提交EB-5表格I-526申請和I-485調整身份申請的費用警訊。 「警訊:自2022年9月1日起,當申請人提交I-526表格(獨立投資者的移民申請)或I-526E表格(區域中心投資者的移民申請)時,連同I-485表格(登記永久居留或調整身份申請)、I-131表格(旅行證件申請)或I-765表格(就業許可申請)一起提交,我們將不再接受單一、合併的費用支付。申請人可以合併 I-485、I-131 和 I-765 表格的費用。但是,申請人必須為I-526或I-526E表格單獨支付費用。」 如果申請人將I-526或I-526E表格與其他表格的費用合併成一筆來提交,我們將因費用支付不當而拒絕相關表格並退還費用。 在2022年3月頒佈了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改革法案)之後,EB-5投資者現在可以同時提交I-526申請和I-485調整申請。在改革法案之前,EB-5申請人必須等待I-526申請被批准後,才有資格提交I-485調整申請。 身份調整是指已經合法進入美國並保持有效非移民身份的人,例如F-1學生或H-1B臨時僱工,並且已取得移民簽證申請批准的受益人,可以在美國「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這類申請人不必在美國境外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參加移民簽證面談。 要符合同時提交申請的資格,EB-5投資者以及任何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必須在美國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並且在I-526申請提交時或之後,必須有簽證配額。 [...]

美國移民局延長對回應機構要求的靈活性至2022年10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將某些與COVID-19相關,回應機構要求的靈活性延長至2022年10月23日。如果相關請求、通知或決定中所列的發布日期在 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23日之間,則之前已延長的靈活性的適用情況,包括: 要求補件; 繼續要求補件(N-14); 拒絕意向通知; 撤銷意向通知; 廢除意向通知; 終止區域中心的意向通知; 撤銷臨時保護身份的意向通知;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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